Crypto反洗錢:國際監管和愈發嚴格的信息披露義務

作者:TaxDAO

在全球化的金融環境中,隨著比特幣、以太坊等加密貨幣的流行,洗錢活動呈現出新的特點和趨勢。為了應對這些挑戰,國際組織、區域性機構以及各國政府都在加強和完善反洗錢制度,以打擊洗錢及其相關的違法犯罪活動、確保金融系統的安全性。本文將對加密資產反洗錢制度的基本概念、面臨的挑戰、國際規則以及歐盟和美國的監管實踐進行總結與分析。

1. 反洗錢制度概述

1.1 反洗錢制度

洗錢是指將非法獲得的資金或資產通過金融或商業手段進行處理,以使其看似合法。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讓這些非法收益在外觀上合法化,從而使犯罪者能夠不受限制地使用這些資金。洗錢不僅與毒品交易、詐騙、貪汙等犯罪活動有關,還與恐怖融資、腐敗和逃稅等行為緊密相連。它對經濟和社會造成了嚴重損害,會破壞金融系統的穩定性,助長犯罪活動,削弱政府對經濟的控制能力。因此,各國政府都在實施嚴格的反洗錢措施來打擊這種行為。

反洗錢制度則是一套旨在預防和打擊非法資金洗白行為的法律、法規和措施。反洗錢制度包括內部制度和外部制度兩大部分。在內部制度方面,金融機構需要建立反洗錢風險合規部門,建立完善的反洗錢控制機制,確保反洗錢措施得以有效執行,並且定期自我評估反洗錢風險。在外部制度方面,金融機構一般都需要承擔客戶盡職調查、監控和報告可疑交易等義務,嚴格遵守國際組織和各國反洗錢法律法規。

1.2 反洗錢制度體系

1.2.1 國際標準與機構

金融特別工作組,FATF (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on Money Laundering)成立於1989年,是目前全球反洗錢和反恐融資最具影響力與權威性的標準制定機構。FATF通過《四十項建議》(The Forty Recommendations)和《九項特別建議》(IX Special Recommendations)提供了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的框架標準,其建議涵蓋了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從國家立法、執法到監管,再到國際合作以及金融制裁,均對相關部門提出了具體要求,其中包括驗證客戶身份、記錄和報告可疑交易、保持交易記錄等。同時,FATF藉由制定較高的評估標準,和嚴格的相互評估程序,促進各國反洗錢制度的發展。

聯合國於2000年和2003年分別制定了《巴勒莫公約》和《聯合國反腐敗公約》,以建立有效國際合作機制,推動全球範圍內的反洗錢合作。同時,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和世界銀行也通過技術援助和金融監督協助成員國加強反洗錢和反恐融資機制。

1.2.2 區域性組織

歐盟(EU),亞太反洗錢組織(APG),以及中東和北非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MENAFATF)是目前各個區域內建立的反洗錢合作組織。目前,中國是APG的41個成員管轄區之一,而該組織同時包括英國德國等觀察員管轄區,以及世界銀行、亞太經濟合作組織、歐盟委員會等觀察員國際組織。MENAFATF與APG架構類似,是一個FATF式的區域機構,有21個成員國,6個觀察員區域,以及12個觀察員國際組織。而歐盟成員國的反洗錢行動則是建立在其原有架構之上制定新的監管條例。

區域性組織與國際組織有一定聯繫,例如APG便是FATF工作組的準成員,而該組成員會以APG代表身份參加FATF會議。各個組織會依據FATF標準開展工作,並進行區域性相互評估。而MENAFATF也表示,其建立便是在響應FATF的《四十項建議》等國際組織的反洗錢建議。

1.2.3 國家級制度

各個國家通過法律法規,金融情報單位,及監管與執法在執行層面對資金流通施行管控,通過行政機關各部門打擊洗錢犯罪。例如,在中國,洗錢行為被納入刑事法律制度,構成洗錢罪的個人可能被處有期徒刑及罰金。而美國則通過《銀行保密法》(Bank Secrecy Act)等法案對金融機構的盡職調查程序、與政府間的信息共享等提出嚴格要求,使政府可以及時關注任何可疑交易,並進行相關處理。

2. 加密資產對反洗錢制度的挑戰

2.1 加密資產的匿名性

加密貨幣交易具有匿名性,雖然每筆交易都記錄在區塊鏈上,卻難以確定交易雙方的真實身份。賬戶信息以加密的數字代碼進行標識。虛擬資產在不同地址間轉移時,除了交易地址信息外,很難將一個地址與其他地址相聯繫,也很難將代碼與其背後的人的特性相關聯。這種匿名性使得洗錢者可以更容易地隱藏自己身份和資金來源,因此,虛擬資產有極高作為洗錢工具的可能性。特別是混幣器等技術能夠通過混合多個用戶的交易,使得特定資金流向難以追蹤,洗錢者更容易隱藏資金來源和目的,為加密資產帶來了更高的洗錢風險。相關案例將在後文中具體呈現。

2.2 加密資產的快速流動性與無國界性

藉由網絡或虛擬交易平臺,虛擬資產可以在全球不同賬戶間任意進行轉移,也可以隨時隨地用於支付或購買服務,而這種轉移和支付通常在很短的時間內便可完成。因此,監控和凍結洗錢資金變得更加複雜和困難。同時,虛擬資產能夠依賴分佈在多個國家的金融基礎設施完成跨境轉移,由於不同國家對於虛擬資產的反洗錢法律不同,若虛擬資產系統的組成部分處於某個反洗錢法律機制薄弱的法域,將會為洗錢行為帶來極大便利。

2.3 加密資產的可兌換性

在大多數國家和地區,虛擬資產在現實世界中均可與法定貨幣相互兌換,比如,通過各種支付方式將資金從虛擬資產網絡系統中轉入或轉出,包括現金、資金匯付企業、銀行電匯、信用卡等。此時,不同資產可以通過加密貨幣進行轉換,使不受監管的資金轉移變得便捷可行。儘管可能在一些國家,加密資產的兌換受到嚴格監管,但這也只是提高了兌換行為的成本,而並不能從根本上限制處於灰色領域的兌換行為。

2.4 去中心化管理

加密資產的交易多通過去中心化交易所(DEX)進行,在去中心化的模式中,沒有單一實體可以被要求執行“Know Your Customer” (KYC, 瞭解你的客戶)或報告可疑交易,因此用戶能夠在不同司法管轄區之間轉移資金,規避監管,從而使監管變得困難。

2.5 加密資產交易的不可撤銷性

虛擬資產交易一旦達成,所觸發的合約便會自動執行並寫入區塊鏈,而區塊鏈技術的不可變性為虛擬資產交易賦予了不可撤銷或逆轉的特性。由政府等官方管理的電子貨幣系統在交易發生爭執時可以為顧客提供撤銷轉賬的功能,相比之下,加密資產交易的不可撤銷性給虛擬犯罪資產的追查和追回造成了困擾。

3.國際加密資產反洗錢規則

3.1 主要國際組織

3.1.1 金融特別工作組(FATF)

在國際上,多個相關組織對加密資產的洗錢行為進行建議和監管,其中主要負責的是金融特別工作組(FATF)。作為國際上最重要的反洗錢和打擊恐怖主義組織,FATF在不斷修正與發展中,對《四十項建議》中第15條進行了修改,增加了對“虛擬資產”(VA)和“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VASPs)的明確定義,形成國際統一的術語。後在此基礎上發表《VA和VASPs指南》(也即Updated Guidance for a Risk-Based Approach to Virtual Assets and Virtual Asset Service Providers,《虛擬資產和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風險為本反洗錢指引》)等,要求成員國對虛擬資產相關領域進行有效監管,確保遵守反洗錢(AML)和打擊恐怖主義融資(CFT)的標準。

3.1.2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

IMF在國際上和其成員國的法律體系內幫助制定了反洗錢(AML)、打擊恐怖主義融資(CFT)和防擴散融資政策。

IMF於2000年擴充了其反洗錢工作,並在2001年9月11日的恐怖主義襲擊後將其擴展至打擊恐怖主義融資。2004年,IMF執董會同意將反洗錢/打擊恐怖主義融資評估和能力建設作為IMF常規工作的一部分。2018年,作為其五年政策審查週期的一部分,IMF執董會審查了IMF反洗錢/打擊恐怖主義融資戰略,併為今後的工作提供了戰略指導。

IMF通過與各成員國進行訪問,分析成員國政策對鄰國和全球經濟產生的影響,並定期就上述趨勢和分析發佈報告,實現雙邊(或多邊)監督,以規劃評估各國遵守國際反洗錢/打擊資助恐怖主義融資的標準的情況,並幫助它們制定規劃來解決不足之處。IMF在其他工作中也考慮了反洗錢/打擊恐怖主義融資,包括金融部門評估規劃(FSAP)。在某些情況下,其還會將反洗錢/打擊恐怖主義融資納入IMF的貸款規劃,並與成員國一起開展反洗錢/打擊恐怖主義融資評估和能力建設活動。

3.2 國際反洗錢規則與措施解讀

3.2.1 FATF相關規則解讀

FATF對於加密資產反洗錢監管的建議被視為各國加密資產反洗錢法的風向標,在其制定了關於虛擬資產和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的國際標準後,各國先後出臺新法律制度、開發相關技術解決虛擬貨幣監管缺位。該組織採納了傳統反洗錢規則並對其進行了轉化適用。

FATF對於傳統反洗錢法進行了向虛擬資產的擴展。虛擬資產適用當前與反洗錢相關的法律和制度。FATF為防止在洗錢、恐怖融資和擴大融資中濫用虛擬資產,因而建議洗錢罪應拓展到任何財產類型,各國應將其適用的洗錢犯罪措施擴展至涉及虛擬資產的犯罪收益;沒收和臨時措施、凍結措施、經濟制裁等均適用於虛擬資產;各國也應該保持統計主管機關凍結、查獲、沒收的虛擬資產有關數據,不管是如何依據其財產法對虛擬資產加以分類的;各國應同樣對未能遵守其反洗錢反恐怖融資(AML/CFT)要求的VASPs或者其董事、高管人員實施一系列有效的、適當的和勸誡性的民事、行政或刑事性制裁。”

在FATF的《指南》中,FATF表示:幾乎所有FATF的建議都與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的洗錢風險直接或間接相關,這也意味著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VASPs)應該遵守與“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行業和職業”(Designated Non-Financial Business and Profession)相同的反洗錢與反恐怖主義融資義務。

而同時,FATF也針對虛擬資產的情況對傳統制度進行了更新。在反洗錢措施中,部分內容是對《四十條建議》的更新。而其中最被FATF重視的條例之一,是“旅行規則(Travel Rule)”。其內容是:所有虛擬資產轉移的發起方和受益方必須交換識別信息,且必須保證其信息的準確性。該規則將適用於所有VASP,金融機構和義務實體。這條規則轉化於《四十條建議》中的第十六條“電匯規則”,其規定了電匯過程中信息鏈條的完整,要求金融機構對其監管且有權採取凍結措施。在2021年的審查後,旅行規則的適用擴展到了一系列新的加密貨幣產品和服務中,包括私人加密錢包,非同質化通證(NFT)和去中心化金融(DeFi)領域。

3.2.2 IMF相關措施解讀

IMF的使命是促進國際貨幣合作、推動國際貿易發展、促進可持續經濟增長及向面臨國際收支困難的成員提供幫助。基於此,IMF憑藉著國際組織的宏觀視角,對加密資產的反洗錢起到了明確國際標準,雙邊(或多邊)監督促進國際合作,發展新興技術手段的作用。

IMF支持FATF對於加密資產反洗錢的標準,能夠結合金融部門評估計劃(FSAP)對各國的AML/CFT合規性進行評估。其規則不涉及加密資產反洗錢政策,而是側重於通過監督手段確保國際標準得以施行,評估各國的反洗錢風險並提出改進建議,並在評估報告內公開各國的合規風險,加強了國家間的風險信息分享及透明度,促進更加健康的國際合作。這些措施從側面出發,同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加密資產帶來的洗錢風險。

同時,隨著加密資產和去中心化金融(DeFi)的發展,反洗錢技術也需要相應的進步與提升。IMF從宏觀層面及時識別新型洗錢風險,對各類風險進行研究報告,為未來的反洗錢行動提供了戰略指導和技術支持。

4. 歐盟與美國加密資產反洗錢規則

4.1歐盟

4.1.1歐盟加密資產市場監管法案(MiCA)概述

近兩年,歐洲逐步推進加密資產反洗錢立法,其成果主要體現在於今年(2024)正式實施的《加密資產市場監管法案》(Markets in Crypto Assets Regulation bill, MiCA)。法規要求在歐盟27個國家發行和交易加密資產、代幣化資產和穩定幣的公司必須獲得相應的許可證,要求穩定幣發行人持有適當的儲備金。歐盟層面,該法案的監管機構是歐洲銀行管理局(European Banking Authority, EBA)和歐洲證券及市場管理局(European Securities and Markets Authority, ESMA),而成員國自行指定負責機構。該法規使歐盟成為世界上首個擁有加密許可制度的主要司法管轄區,其對於相關措施的執行,使加密資產的交易更易被追蹤,以此來打擊逃稅和洗錢活動。在頭部加密貨幣交易所FTX、加密對衝基金Alameda Research、加密貨幣借貸平臺BlockFi等接連倒閉,加密市場頻頻暴雷的情況下,歐盟希望通過嚴格規則和監管穩定金融風險,保護市場與消費者。

4.1.2 MiCA的監管代幣類型

根據加密資產是否需要錨定其他資產的價值,MiCA 將加密資產分類成了電子貨幣代幣(Electronic Money tokens,簡稱 EMT)、資產參考代幣(asset-reference tokens,簡稱 ART)和其它代幣:a. EMT ,即電子貨幣,旨在通過僅參考一種官方貨幣來錨定其價值,是硬幣或紙幣的電子替代品。b. ART 旨在通過引用任何其他價值或權利或其組合來錨定其價值,包括一種或幾種官方貨幣,ART 涵蓋除電子貨幣之外的所有由資產支持的其他加密資產。例如由美元、國債等支持的穩定幣 USDT、USDC。

電子貨幣(EMT)和資產參考代幣(ART)是歐盟目前監管的主要對象;而因去中心化金融(DeFi)的信息結構與傳統金融不同,NFT具有獨特性和不可替換性,MiCA暫時未將它們加入監管條例。

4.1.3 加密資產分類監管要求

針對電子貨幣(EMT)發行者,MiCA有以下要求:電子貨幣發行者必須 1)獲得官方許可;2)在網站上公開發布白皮書及營銷信息,為任何錯誤宣傳承擔責任;3)遵守發行、贖回的市場規則;4)收到金額時按面值發行代幣,允許持有者隨時按面值贖回代幣;5)在信貸機構中單獨開立賬戶,並將收到的資金投資於同幣種、安全性高、風險低的資產。

而對於資產參考代幣(ART),其發行方必須為 1)獲得歐盟或其國家授權法人或歐盟內實體公司;2)持有國家當局許可的加密資產白皮書的信貸機構;3)持有者能夠以市場價值隨時贖回ART;4)在網站上公開發布白皮書及營銷信息,為任何虛假內容和錯誤宣傳承擔責任;5)建立並維持有效且透明的程序;6)始終維持足夠的資產儲備,以覆蓋對代幣持有人的負債。

4.1.4 歐洲銀行管理局(EBA)

當代幣的持有者,價值或交易數量達到一定量級,以及當該交易存在較高的洗錢、恐怖主義等風險,或者涉及到私人錢包、混幣器等技術,該交易將由歐洲銀行管理局(European Banking Authority,EBA)接管,此時EBA會進行額外監察,比如通過分佈式賬本技術(DLT)檢測加密資產的來源和去向信息。

2024年7月,歐洲銀行管理局(EBA)發佈了《旅行規則指南》(Travel Rules Guidelines),該指南預計於2024年12月30日生效。《旅行規則指南》詳細規定了必須隨資金和加密資產轉移攜帶的信息,要求支付服務提供商(PSP)、中間支付服務提供商(IPSP)、加密資產服務提供商(CASP)和中間加密資產服務提供商(ICASP),收集並驗證他們所執行的加密資產轉移的發送方和受益方的信息,通過特定程序,以檢測和管理缺失或不完整的信息,並時刻注意與洗錢(ML)或恐怖融資(TF)相關風險。

4.1.5 資金轉移條例(TFR)

相比於MiCA,資金轉移條例(Transfer of Funds Regulation, TFR)為加密資產反洗錢行動提供了更具有針對性的要求。2020年5月7日歐盟在行動計劃的交流中,表示應當擴大監管範圍到加密資產服務提供領域,而具體措施包括在歐盟內為該制度建立一個連貫的監管框架,以獲得更詳細和協調的規則,特別是為了解決技術創新和國際標準發展的影響,以及避免現有規則執行上的分歧。TFR規定加密資產服務提供商在轉移加密資產時附帶有關發起人和受益人的信息,以確保加密資產支付鏈條中的信息傳遞。

根據FATF針對電匯轉賬的第16條建議,歐盟的加密資產反洗錢政策中,資金轉移條例(TFR)規定:在沒有個人身份信息的情況下,不允許任何數量的加密貨幣在其加密資產服務提供商(CASP)上的賬戶間轉移。這是對於金融特別工作組(FATF)《VA和VASPs指南》中旅行規則(Travel Rule)的遷移:當交易所的客戶向非託管加密錢包轉賬時,如果轉賬金額超過 1,000 歐元,需要驗證錢包屬客戶。

對資金轉移條例的修訂,歐盟對加密資產服務提供商(CASP)施加旅行規則要求,要求其能夠追蹤加密資產的轉移。然而社會對該法案的褒貶不一,民眾擔心收集個人身份數據也不一定有助於打擊洗錢活動,且 TRF 違反了歐盟關於隱私的憲章。

4.2 美國

4.2.1 美國加密資產反洗錢案例-Helix混幣器案

美國的加密資產市場,同樣面臨著“反洗錢”挑戰。2021年,由加里·哈蒙(Gary Harmon)和拉里·哈蒙(Larry Harmon)運營的Helix比特幣混幣器被指控服務了暗網市場(如Alpha Bay)用戶,為其提供匿名性幫助,掩蓋非法交易的資金流動。而這些非法交易包括毒品、槍支和其它非法商品的交易。根據調查,Helix洗錢金額超3.54億美元價值的比特幣,拉里·哈蒙因此被捕,同時沒收價值約2億美元的4400枚比特幣。而在無牌照的情況下經營匯款業務的行為,也引來美國司法部的指控;金融犯罪執法網絡(FinCEN)則指控拉里·哈蒙違反銀行保密法(Bank Secrecy Act),為此面對高達6000萬美元的高額罰款。2021年,拉里承認“共謀洗錢工具”罪名,其餘罪名被撤銷以換取其合作,目前他已與政府達成合作,只有在直接監督下才能使用互聯網。

而拉里的兄弟,加里·哈蒙,發現政府正試圖追回並沒收設備上存儲的比特幣時,他試圖利用拉里的憑證重新創建了存儲在設備上的比特幣錢包,並祕密將超過712個比特幣(當時價值約480萬美元)轉移到了自己的錢包中,而後進一步通過兩個在線比特幣混合服務洗錢,使用洗錢後的比特幣為進行大額購買。該行動被偵破後,加里同意放棄從欺詐行為中獲得的加密貨幣和其他財產,這些可被沒收財產的總價值超過了2000萬美元。

在這起案件中,隨著虛擬資產誕生而出現的“混幣器”,是非法洗錢行為的重要工具,為執法機構帶來了新的挑戰。混幣器是一種通過打亂資金流動鏈條,提供匿名性的服務。其原理是將不同用戶的加密貨幣混合,再將混合後的加密貨幣重新分配給各個用戶,使得外部觀察者難以追蹤加密貨幣的來源和去向,增強了加密資產“匿名性”的特質,加大了管理機構對於加密資產監察的難度。

4.2.2美國加密資產反洗錢監管措施

美國的加密資產反洗錢監管主要由金融犯罪執法局(FinCEN)施行,以確保其金融系統的安全和合規性。美國通過了多項與加密貨幣相關的法律法規,最為重要的是在上文案例中,在最終對拉里進行判決時援引的《銀行保密法》(Bank Secrecy Act, BSA)。BSA要求金融機構、賭場和其他企業監控客戶行為、報告大額交易並記錄特定交易。例如,當現金交易超過10,000美元,必須被報告記錄(稱作Currency Transaction Report, CTR)。然而對於加密資產而言,門檻更為嚴格,任何混幣交易都應當立刻彙報,與金額無關。此外,銀行還應注意記錄任何疑似違反聯邦法律的行為(Suspicious Activity Report, SAR),隨時監管顧客的行為。與此同時,銀行對於客戶的私人信息也有保密的責任,以防身份盜用和資金損失。

同時,對於加密資產交易平臺的監管,也是反洗錢的手段之一,在Helix混幣案中,拉里·哈蒙的交易平臺沒有合法註冊,觸犯了相關條例,因而使拉里·哈蒙構成另一條罪名。在美國,加密資產交易平臺通常被視為貨幣服務企業(Money Services Business, MSB),並受到金融犯罪執法網絡(FinCEN)的監管。根據FinCEN的規定,這些平臺必須遵守反洗錢(AML)和了解你的客戶(KYC)的法律要求。同時,美國司法部提出,Helix混幣器涉嫌“經營無牌匯款業務”,這一指控中暗含了法律層面對於加密資產交易平臺的監管如何對非法洗錢行為進行限制。根據FinCEN的規定,加密貨幣交易平臺被視為貨幣服務業務(MSB),必須在FinCEN註冊,並遵守AML和KYC規定,包括進行客戶身份驗證、記錄保持和可疑活動報告等;如果平臺提供的加密貨幣被視為證券,那麼平臺可能需要在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註冊,並遵守聯邦證券法的規定,SEC側重於保護投資者,確保交易平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對於提供加密貨幣衍生品交易的平臺,如期貨和期權,需要在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註冊,並遵守商品交易法的規定。而在某些州,加密資產交易平臺則有更加嚴格的規定。這些合規檢查進一步推進反洗錢行動。

4.2.3 美國加密資產反洗錢風險

然而,針對加密資產的反洗錢監管,仍然存在一些風險與問題。

一方面是點對點轉換風險:點對點交易與加密貨幣服務提供商促成的轉換不同,是由加密貨幣到法定貨幣的轉換。在這個過程中,個人或實體直接用加密貨幣交換法定貨幣,通過共享錢包信息直接交換加密貨幣,並通過傳統銀行轉賬(例如,現金交換、電匯、自動清算所轉賬等)交換相應的法定貨幣。法定貨幣轉賬本身看起來與兩方之間其他交易形式沒有差別,只有通過查詢或監控異常交易模式時,才能發現該交易與加密貨幣的聯繫。此外,加密資產持有者會使用加密錢包進行交易,而這一過程完全繞過了金融機構監管,其註冊信息造假風險高(如前文加里·哈蒙利用兄弟的憑證註冊錢包並轉移比特幣)。

另一方面,KYC制度也存在執行困難。該規則要求加密貨幣服務提供商在轉移資金時向金融機構發送客戶數據,包括姓名和賬戶號碼。但由於加密貨幣服務提供商現有的基礎設施 不足以提供充分信息,而信息共享流程治理在機構間缺乏共識,KYC規則存在一定施行困難。對於金融機構而言,為了獲取KYC信息,他們需要理解加密貨幣服務提供者的業務內容,客戶群體及資金來源等,並要求加密資產服務方收集並提供客戶信息。然而,識別某客戶與加密資產服務提供者有存款關係是比較困難的——他們可能有多次法定貨幣的交易,而加密資產交易卻不頻繁,因而,從一開始,金融機構便很難辨別其加密資產服務者的身份。這也進一步導致了Helix混幣器等能夠在監管下仍然進行無牌照匯款業務。

雙重視角的審查體系 —— 即交易審查和通過區塊鏈技術獲得的審計線索,或許是最大程度降低這些風險的方式。但區塊鏈的審查仍然只限制於特定鏈,並受到一定技術限制,如果想要形成全面的審查體系,還需要技術的進步和系統的完善。

5. 加密資產反洗錢制度總結與展望

加密資產的反洗錢制度仍在建立初期,並將於未來逐步完善,其完善主要依賴於傳統金融中反洗錢法律體系的擴大和更新。然而加密資產在技術層面帶來的壁壘或許難以通過傳統反洗錢手段加以有效應對,加密資產的反洗錢制度是一個不斷髮展和不斷適應新挑戰的領域,需要隨著技術的演進和全球合作的加強,依靠監管機構採取更加有效的措施來打擊利用加密資產進行的洗錢活動。未來,預計會有更多的國際標準和合作機制出臺,以促進全球範圍內的反洗錢工作。同時,監管機構也需要在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金融創新和防範金融風險之間找到平衡點。隨著對加密資產本質和風險的更深入理解,反洗錢制度將更加精準和高效,為維護全球金融穩定做出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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