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Gate 廣場活動|#发帖赢Launchpad新币KDK 🔥
KDK|Gate Launchpad 最新一期明星代幣
以前想參與? 先質押 USDT
這次不一樣 👉 發帖就有機會直接拿 KDK!
🎁 Gate 廣場專屬福利:總獎勵 2,000 KDK 等你瓜分
🚀 Launchpad 明星項目,走勢潛力,值得期待 👀
📅 活動時間
2025/12/19 12:00 – 12/30 24:00(UTC+8)
📌 怎麼參與?
在 Gate 廣場發帖(文字、圖文、分析、觀點都行)
內容和 KDK 上線價格預測/KDK 項目看法/Gate Launchpad 機制理解相關
帖子加上任一話題:#发帖赢Launchpad新币KDK 或 #PostToWinLaunchpadKDK
🏆 獎勵設定(共 2,000 KDK)
🥇 第 1 名:400 KDK
🥈 前 5 名:200 KDK / 人(共 1,000 KDK)
🥉 前 15 名:40 KDK / 人(共 600 KDK)
📄 注意事項
內容需原創,拒絕抄襲、洗稿、灌水
獲獎者需完成 Gate 廣場身份認證
獎勵發放時間以官方公告為準
Gate 保留本次活動的最終解釋權
奧地利財政部:加密資產稅務處理指南
編譯 | 作者 | 奧地利共和國財政部
日期:2023 年 10 月 5 日
資料來源:
1 所得稅
作為Ökosoziale Steuer改革的一部分,有關加密資產徵稅的具體規定將於2022年3月1日生效。 在新制度下,持有加密資產的收入將被視為資本資產收入,並將按27.5%的特定稅率徵稅。
**涵蓋哪些加密資產?
根據奧地利所得稅法(Einkommensteuergesetz - EStG)第27b條第4款,加密資產被定義為“未經中央銀行或其他國家機構確認或擔保的價值數位表示,不一定與法定貨幣挂鉤,沒有貨幣的法律地位,但被自然人或法人實體接受為交換媒介,可以電子方式轉移、存儲或交易。 "
該定義涵蓋被接受為交換手段的公開提供的加密資產。 它也適用於「穩定幣」,其價值與法律認可的貨幣或其他資產的價值挂鉤。
該定義不包括不可替代代幣和基於證券或財產等實物資產的「資產代幣」。 這些產品根據一般稅收法規徵稅,具體取決於相關代幣的性質。
受影響的收入和計算方法
持有加密資產的收入被定義為包括持有加密資產的當前收入以及由於持有加密資產而導致的價值增長,無論是否遵守最短持有期。
根據第 27b 條第 2 款,持有加密資產的當前收入被定義為包括從轉讓加密資產中獲得的報酬。 當加密資產轉讓給其他市場參與者以換取費用時,就會發生收入確認。 出於稅收目的,這些費用的定義具體包括加密資產貸款賺取的利息,以及作為“DeFi流程”(也稱為“流動性挖掘”)的一部分為流動性和/或信用池提供加密資產的應稅考慮因素。
通過提供交易處理服務的技術流程獲得的加密資產也屬於當前收入的定義。 本條款旨在涵蓋在「挖礦」活動過程中收購加密資產,無論該過程是否導致創建新的加密資產,以及收入是否由網路的其他成員以交易費用的形式提供。 節點操作還可以出於稅收目的產生當前收入。
注意事項
只有當活動的性質和範圍不超出簡單的資產管理工作範圍時,資本資產的收入才被視為已經產生。 如果這些活動不屬於此類資產管理的範圍,則由此產生的任何收入應歸類為經營活動收入。
所有當前收入在流入時均應納稅。 此類收入在流入時根據收購的加密資產持有的價值和/或當時收到的任何其他報酬進行評估。 該值還將用於表示所購買加密資產的稅收成本。
相反,在以下情況下,不認為已產生當前收入:
在這些情況下,持有加密資產的收入不對流入徵稅。 但是,基礎加密資產資產被視為以零成本收購。 這意味著,如果以後處置,所持有的加密資產的全部價值將被徵稅。
警告
作為傳統質押程式的一部分而持有的加密資產的例外情況僅適用於與交易處理相關的服務(即創建和/或驗證區塊)。 如果實際上相當於提供對價以換取加密資產持有的轉讓的過程被描述為“質押”,則此類過程是免稅的,這意味著任何由此產生的收益在流入時都要徵稅。
根據第27b(3)條,「從加密資產持有的價值增加中獲得的收入」具體包括:
將一種加密資產交換為另一種加密資產不構成處置,此類交易無需納稅。 此外,與此類交易相關的任何費用,例如交易成本,在稅收方面不被視為重大費用,因此在交易時無需納稅。 在這種情況下,獲取轉移的加密資產的成本將轉移到交易中獲得的加密資產。
任何導致奧地利政府喪失對處置所得利潤徵稅的權利的行為也被視為處置。
處置利潤的計算方法是從相關銷售產生的收入中減去購置成本。 此類利潤應納稅。 對於交易,相關加密資產持有的處置價格被假定為交易時相關加密資產持有的公允市場價值(第6條第14款)。 請注意,與購買加密資產相關的任何輔助成本,例如建議或交易費用,都可以抵消稅收,從而減少稅收。 但是,與金融資產相關的費用,例如電力成本或購買硬體的成本,除非納稅人選擇使用標準稅收選項(Regelbesteuerungsoption),否則不能免稅。
稅率
根據第27a(1)條,持有加密資產產生的收入(包括當前收入和銷售收益)需繳納27.5%的特殊稅率,不包括在其他收入的累進稅起征點計算中。 無論應納稅額是在源頭預扣(即資本利得稅)還是根據納稅申報表和/或評估程序確定,此規定均適用。
但是,該豁免確實適用於以加密資產發行的私人貸款的收入,前提是支援貸款的轉讓合同向公眾開放。 此類私人貸款的收入包含在累進所得稅門檻中。
損失扣除
根據奧地利的一般稅收法規,出於稅收目的,與加密資產收入相關的損益可以與其他資本收入相關的損益一起計算,例如股息或處置股票的收益。
營業收入
原則上,加密資產的特殊稅率適用於商業資產以及傳統資本資產。 但是,如果通過加密資產產生的收入是相關業務核心活動的一部分,則特殊稅率不適用。 特別是,這意味著它不適用於在加密資產中進行商業交易或在商業基礎上開採資金的企業。 此類活動的收入根據累進所得稅起征點徵稅。
構成企業資產一部分的加密資產持有的損失與商業持有資本資產的損失處理方式相同。
**2 資本利得稅 **
奧地利債務人和服務提供者將被要求從 2023 年 12 月 31 日之後的應計資本收益中扣除奧地利資本利得稅。 此扣除可以從該日期之前累積的收益中自願扣除,在這種情況下,資本利得稅將被預扣並直接轉移到稅務局。 投資者無需在其納稅申報表中報告自願預扣的資本收益,因為在預扣資本利得稅時,適用的所得稅被視為已收取(這一原則稱為“最終稅”)。
警告
如果在扣除資本利得稅的義務生效之前從加密資產中獲得收入,並且該稅款不是自願扣除的,則必須在所得稅申報表上申報收入並相應地徵稅。
有限納稅義務
第 27b 條第 2 款規定的加密資產當前收入和第 27b 條第 3 款規定的加密資產資本收益無需承擔有限納稅義務。 如果負有預扣資本利得稅責任的一方知道其不是具有無限納稅義務的投資者,則在這種情況下可以免征預扣資本利得稅。 如果扣繳義務人仍預扣資本利得稅,則可以根據第 240 條第 3 款退還。 請參閱下文,瞭解國際稅法下加密資產收入的分類。
3 新法規生效
持有的加密資產收入的稅收要求於 2022 年 3 月 1 日生效,並將適用於 2021 年 2 月 28 日之後購買和持有的加密資產(簡稱“新資產”)。
通常,在此日期之前持有的加密資產被視為“股票”,因此不受新稅收規則的影響。 它們將繼續被視為經濟商品,並像環境責任稅改革之前一樣徵稅。
但是,如果在 2021 年 3 月 1 日之前持有的加密資產(“舊資產”)根據第 27b(2) 條用於產生當前收入,或作為質押、空投、賞金或硬分叉安排的一部分接收加密資產(第 27b(2)(2) 條),則新稅法規定將適用於此類收益。 在此類活動過程中獲得的任何加密資產將被視為新資產。
如果持有的加密資產在 2021 年 12 月 31 日之後但在 2022 年 3 月 1 日之前被清算(特別是由於處置或交易),則根據新規則,此類清算產生的正收入或負收入可能會自願徵稅。 在這種情況下,加密資產將適用特殊稅率,該收入可以與 2022 年資本資產產生的其他收入相結合,以彌補損失。
4 加值稅 (VAT)
根據歐盟法院(CJEU)關於比特幣加密資產的判例法,以下增值稅待遇適用於比特幣:
*從法定貨幣轉換為比特幣,反之亦然
比特幣對價
對價比特幣的供應或服務應以與對價法定貨幣(例如歐元)的其他供應或供應或服務相同的方式對待。 此類供應或服務的稅基應根據比特幣的價值確定。
挖礦
由於缺乏可識別的服務接收者,根據歐盟法院的判例法,比特幣挖礦無需繳納加值稅。
4 國際稅法
為清楚起見,本法律評估以經合組織《稅務示範公約》為基礎。 在實踐中,必須始終參考適用的雙重徵稅公約(DTC)。
應稅收入是否應計、收入類型、收入歸屬於納稅人以及應計時間均受奧地利國內稅法原則管轄。 然後,這種家庭治療被認為符合DTC級別。
如果加密資產的收入在國內符合商業(商業)活動的收入,則需要在適用的DTC級別將其歸類為經合組織示範稅收公約第7條所指的商業利潤。 在這種情況下,公司的註冊地對這些營業利潤徵稅的主要權利,除非其活動是通過《公約》第5條所指的位於另一締約國的常設機構進行的,並且DTC適用於該常設機構。 採礦和校準需要專門的,有時非常昂貴的設備,必須安裝,投入運行並連接到特定網站。 因此,原則上可以滿足根據《公約》第5條設立常設機構的要求。 對是否屬於這種情況的評估是逐案進行的,不能一概而論。 如果加密資產產生的加密資產或從加密資產中獲得的收入可歸屬於常設機構,則常設機構所在的締約國獲得主要徵稅權。 公司的註冊地通常免於此類收入,但累進仍然適用。 這一原則的一個例外是那些提供抵免方法來減輕雙重徵稅的DTC。 應當指出,《經合組織稅收協定範本》第7條僅適用於附屬情況,即適用的DTC的其他規定不適用的情況。
如果收入來自通過支付方式轉移加密資產(第 27 條第 2 款第 Z1 項),則此類收入基本上可以被視為《公約》第 11 條意義上的利息,因為收入是用可用資本換取的。 這意味著,原則上,收入可以在收款人是居民的締約國徵稅。 此外,原籍國(通常是《公約》第11條第5款意義上付款人居住的締約國)有權享受總收入10%的預扣稅。 該收入在流入時徵稅。 這也適用於加密資產支付作為商務工作的轉移,因為第7條是第11條的附屬條款。
建議:10% 的預扣稅率與公約中規定的稅率相對應,並且必須始終與適用的 DTC 中的稅率保持一致。
從國內的角度來看,納稅人自己進行的“挖礦”收入應被視為當前收入(通過技術收購加密資產)。 在這種情況下,《公約》第11條不適用,因為提供資本並不產生收入。 第7條也不適用,因為沒有商務工作。 因此,根據第21條,來自商業企業以外來源的加密資產採礦收入原則上被歸類為“其他收入”,納稅人居住的締約國通常對此類收入擁有主要徵稅權。
建議:奧地利加入的一些DTC載有以《公約》第21條第3款為基礎的規定,因此也規定了在原籍國徵稅的權利。
如果企業通過加密資產實現資本收益,包括通過“質押”、“空投”、“賞金”和所謂的“硬分叉”出售加密資產的資本收益,則適用第 13 條。 如果加密資產屬於另一締約國的常設機構,則根據第13條第2款,徵稅權將轉讓給該國。 對於加密資產的其他已實現資本收益(即在業務之外持有的資本收益),適用第 13 條第 5 款的規定,專有徵稅權分配給賣方所在國家。 該法律評估也適用於導致奧地利失去對資本收益徵稅權的情況,導致國內出口稅和加密資產的銷售落入企業的商務工作,因為第 7 條是第 13 條的附屬物。
建議:資產代幣和不可替代代幣不是加密資產。 因此,上述解釋不一定適用於此類資產的收入。 DTC 的其他規定,例如第 10 條或第 12 條,可能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