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裡斯蒂亞諾·羅納爾多在參與Web3後悲慘地翻車,70億的訴訟賠償金會掏空他10年的收入嗎?

C罗涉足Web3后惨烈翻车,70亿诉讼赔偿将掏空其10年收入?

長期以來,從虛擬貨幣到NFT,為了保持專案的熱度和資產的流動性,主流虛擬資產服務商(以下簡稱“VASP”)不僅為專案增加了各種新方式,增加了虛擬貨幣或NFT的價值,還利用一些特殊的外部行銷方式,幫助他們的專案不僅留住了老人,還通過多種管道吸引了新人。 其中,付費推廣是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常用的一種手段。

當然,付費推廣並不是虛擬資產圈的原創,早在人類市場經濟發展初期,“廣告”作為付費推廣的早期手段就已經出現,而如今,付費推廣的模式隨著人類商務工作的活動而發展出多種新形式,新興的社交媒體付費推廣成為主流。 然而,由於各國對虛擬資產的監管收緊,此類付費推廣對平臺明星、推廣平臺和VASP具有不同的法律風險。

薩姐團隊注意到,某安某前腳剛剛遭遇點球危機,選擇以天價結算,後腳足球巨星羅納爾多因某安平臺遭到集體訴訟,索賠金額超過10億美元,如果法院支援原告的請求,羅納爾多可能會損失近10年的大部分收入。 今天,莎姐團隊就從C羅被起訴案入手,詳細講解明星平臺推廣虛擬資產的法律風險。

01、有償推廣虛擬資產,變相明星“殺手鐧”?

繼庫里、拉裡·大衛、卡戴珊、大阪直美等明星之後,羅納爾多也陷入了付費推廣虛擬資產的“坑”。 近日,克裡斯蒂亞諾·羅納爾多因與某安保公司長期密切合作,為某安保平臺推廣虛擬資產,遭遇集體訴訟,被要求支付至少10億美元的賠償金(按發佈當日匯率計算可能超過70億元)。 如果法官在本案中“按要求決定”,不僅會讓羅納爾多過去10年的大部分收入“白白”,還會創造虛擬資產史上又一個里程碑式的案例——這位名人因花錢推廣虛擬資產而被索取史上最高金額。

日前,三名原告在佛羅里達州南區法院對克裡斯蒂亞諾·羅納爾多、F1、梅賽德斯-賓士、美國職業棒球大聯盟等知名個人和法人提起超過10億美元的集體訴訟。 在起訴書中,多名原告指控克裡斯蒂亞諾·羅納爾多等具有較高社會知名度和影響力的名人和組織導致他們進行巨額不安全的投資,相關行為涉嫌“欺騙”,違反了美國多項關於推廣金融產品的法律。 訴訟還把矛頭指向了羅納爾多本人:有證據表明,發行和出售未註冊證券的欺詐行為的成功與羅納爾多的説明直接相關。

那麼,作為一個長期活躍在虛擬資產圈,在NFT火起來的時候賺了不少錢的明星,羅納爾多真的幫牟安推廣虛擬資產嗎? 提供了哪些具體説明? 原告在訴狀中辯稱,C羅與牟安的合作“非常成功”,在去年世界盃之前,C羅與牟安合作推出了自己的首個個人NFT專案“CR7”,售價從77美元到1萬美元不等。 在羅納爾多的NFT專案正式宣佈后,以「牟安」為關鍵詞的互聯網在線搜索量增加了500%。 與此同時,C羅的高價NFT也在發佈的第一周就被搶購一空。

而現在,颯姐的團隊詢問了第三方NFT交易平臺,發現C羅的NFT專案已經失去了大部分流動性,交易價格暴跌,最便宜的也只能花幾塊錢買到。 由此可見,原告的訴訟請求並非無理取鬧,如果大家在羅納爾多強烈的球迷號召下,真的用真金白銀購買了如此高風險的投資產品,那麼今天的投資損失一定離不開羅納爾多,要求他賠償是有一定理由的。

02、C羅真的會損失10億嗎?

**先說答案,颯姐團隊認為賠償金額很可能會大幅減少。 **

雖然案件尚未最終進入審判判決,法官也沒有對虛擬貨幣等虛擬資產的法律性質做出判斷,但根據雙方的和解條件,SEC似乎已經勝訴。 也就是說,在美國目前的司法環境下,虛擬資產更有可能被認定為證券或類似證券的金融產品。

根據認定虛擬資產為證券或準證券金融產品,以及證券公司是虛擬資產的發行人,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認定證券公司最重要的兩項“罪行”是:(1)未經合規登記向公眾提供和銷售加密資產證券Tronix(即TRX幣)和BitTorrent(BTT);(2)通過大量清洗交易欺詐和操縱加密貨幣二級市場。

因此,在考慮羅納爾多是否應該支付以及支付多少之前,我們必須明確:羅納爾多是否是虛擬資產的發行人,他是否有披露相關信息的義務?

不得不說,大多數時候,VASP在發行帶有在世明星個人IP主題或噱頭的虛擬資產時,會刻意模糊發行人在營銷和宣傳上的問題,常見的宣傳文案是“本平臺與A先生合作發行xx專案”和“公司與B小姐共同打造xx專案”,但實際上,VASP很可能只是與A先生和B小姐的經紀公司簽訂背書或授權合同,利用明星效應為其NFT專案“貢獻”。 本案中,虛擬資產的發行人僅為虛擬資產,而A先生及B女士為廣告代言人。

換言之,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作為虛擬資產的發行人和賣方,是承擔金融機構合規義務的主體,如真正法律意義上的資訊披露義務。 誠然,投資者很可能在C羅的號召下進行了高風險投資,但消費者損失的真正原因是非法發行未註冊的證券產品,非法操縱證券市場,不履行法定資訊披露義務,因此C羅並不是消費者損失的主要責任人。

此外,颯姐團隊想提醒大家,無論是C羅NFT專案流動性不足,還是牟安發行的其他虛擬資產價格,都不能全部“歸咎於”羅仕本人或發行人牟安在法律上。 從證券糾紛案件的判例來看,法官在確定賠償金額時,還必須考慮“系統性風險”對投資者損失的影響,如虛擬資產市場本身的劇烈波動,以及全球經濟不穩定對虛擬資產行業的負面影響。

綜上所述,即使羅納爾多在漫長的訴訟后敗訴,賠償金額也極有可能大幅減少,後續的責任甚至會因為同案被告人數眾多而進一步“攤薄”。

03、我國虛擬資產付費推廣可能面臨哪些法律風險?

說完C羅的官司,我們也應該考慮一下,明星如果花錢在中國推廣虛擬資產平臺,是否會面臨天價索賠?

不少合作夥伴認為,自《關於進一步防範和應對虛擬貨幣交易投機風險的通知》和《關於整頓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的通知》發佈以來,所有虛擬貨幣相關機構和企業均已退出中國大陸市場,支付推廣虛擬資產的罰款大概率不會發生。 其實事實並非如此,虛擬資產的概念比較寬泛,除了虛擬貨幣、NFT等衍生產品,甚至遊戲等平臺上的虛擬貨幣和設備在法律性質上都與基於區塊鏈技術的虛擬資產不同,但明星在接受此類付費促銷時,可能仍存在嚴重的法律風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虛假宣傳涉及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廣告代言人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一般情況下,虛擬資產並非與生命健康相關的商品或服務,因此當VASP發行的虛擬資產給投資者造成損失時,代言人基本不會因代言行為而承擔無過錯的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如果代言人存在主觀過錯(知道或應該知道VASP發行的虛擬資產存在問題),代言人將與VASP(廣告主)、廣告代理商、廣告發行者承擔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

在司法實踐中,我國目前判斷明星“知道或應該知道”的產品存在問題的標準相對寬鬆。 2016年4月,“中金部”投資理財產品爆款,數萬名投資者損失慘重,案發後,不少投資者將矛頭指向“中金部”廣告代言人潘某某(著名斯諾克選手,房間被稱為“九球皇后”)並對潘某某提起訴訟,在案件判決書[(2020)滬02民終3552號判決書]中,法官明確表示:” 在評估潘XX的過錯時,應以普通人的注意義務作為衡量審慎審查義務的標準,不應根據事後刑事案件的結果而顛倒審查義務。 就像大量被害人參與籌款一樣,如果潘某某已經履行了普通人的審核義務,審核了廣告主的情況,就不應該承擔更高的審核義務。 "

不過,颯姐團隊提醒,民事賠償中明星有償宣傳過錯的認定標準與行政處罰不同,明星可以避免消費者索賠,但仍要受到市場監管機構的嚴格監管。 2022年5月28日,知名女演員靜因代言涉嫌虛假廣告,被廣州市天河區市場監管局認定為違反《廣告法》代言,共被沒收722.12萬元。

04,寫在最後

如前所述,羅納爾多可能不會因為這場官司而損失全部資金,但他可能無法逃脫美國市場監管機構的懲罰。 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法案規定,在線付費促銷活動必須在促銷推文中明確披露。 披露的水準需要達到收取多少錢的水準。

在有償推廣虛擬資產的行政處罰案中,美國社交名媛金·卡戴珊(Kim Kardashian)就是一個典型案例:卡戴珊與一家VASP合作,在社交平臺上推廣一種加密貨幣,被罰款126萬美元。 當時,卡戴珊在她的推文中明確將促銷標記為廣告,但沒有透露它收到了 250,000 美元的促銷費。 出於同樣的原因,克裡斯蒂亞諾·羅納爾多也可能面臨監管機構的處罰。 總之,颯姐團隊提醒,虛擬資產的付費推廣有很多坑,明星參與需要更加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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