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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曼Web3數位基金主題:容易被忽視的稅務風險分析比較
**深度 | 作者 | 稅務DAO&**精準基金服務
作為世界知名的離岸金融中心,開曼群島也是全球最大的離岸基金機構,超過85%的離岸基金在開曼群島註冊。 同時,開曼提供了非常優惠的稅收政策,基金無需在開曼群島繳納所得稅、資本利得稅、股息稅等,還與英國、美國、澳大利亞等國家簽訂了稅務資訊交換協定。 根據開曼群島金融管理局(CIMA)的數據,截至2020年底,開曼群島共有26,351隻受監管開放式基金和9,857隻受監管封閉式基金,總資產超過2萬億美元。 開曼群島設立了無數的豁免基金。
在開曼註冊基金已成為跨境投資的重要方式,設立私募股權基金投資數字資產逐漸受到Web3投資者的青睞。 本文主要介紹在開曼群島設立離岸基金投資的三種結構,並分析LP(有限合夥)結構下設計的稅務風險。
1 開曼基金的三種典型組織形式
有幾種類型的基金不受開曼監管:豁免公司(EC)和豁免有限合夥企業(ELP)。 在本文中,我們首先選擇三種典型的基金結構進行分析。
1.1 獨立基金結構
單個基金有兩個主體,基金實體通常以豁免有限合夥的形式設立,投資團隊認購基金的參與股份(有分紅權,但沒有表決權)。 同時,投資團隊在英屬維爾京群島(BVI)設立基金管理公司作為基金的管理股東(不參與分紅,但有權在股東大會上投票),基金的日常決策和運營權歸屬於基金董事會,由投資團隊服務。
1.2 獨立投資組合公司(SPC)結構
獨立投資組合公司(SPC)是歐共體結構中的一個特例,也是開曼法律的一種獨特形式。 在SPC結構中,SPC作為豁免實體,最多可以設立25個獨立投資組合(SP),這些投資組合的資產和負債是完全獨立的。 在SPC下操作多個不同的基金類似於設立多個單獨的基金,因此SPC在成本方面更具成本效益。 SPC架構如下圖所示。
1.3 豁免有限合夥 (ELP) 結構
ELP結構主要分為三個步驟,其中一個步驟是投資者首先在開曼/英屬維爾京群島成立GP(普通合夥人)公司作為ELP的普通合夥人。 二是設立有個人投資者的ELP基金實體,第一步是設立的GP公司,由GP團隊控制的投資實體SLP(有限合夥人)。 ELP隨後成立SPV(特殊目的實體)開展投資業務。 其中,普通合夥人管理及控制ELP基金的事務,並負責ELP基金基金業務的運作、管理、控制及進行。
基金實體下的特殊目的公司是指基金實體為投資某一專案而設立的子公司或子合夥企業,通常以ELP的形式,基金實體擔任普通合夥人或有限合夥人,專案方擔任有限合夥人或普通合夥人。 ELP 架構可以帶來以下好處:
2 ELP架構下的特殊目的公司選址
在ELP架構下,基金主體通過SPV實現對下游企業的投資,SPV可以獨立清算,保護股東權益,實現風險隔離。 實踐中,特殊目的公司一般選擇位於香港或新加坡,既方便開展金融活動,又能在兩地獲得較低的稅率。 本文分析了四個因素的影響:利息、股息、財產收益和印花稅對選擇特殊目的公司地點的影響,如下表所示。
可以看出,在股息和印花稅方面,新加坡作為特殊目的公司的地點比香港更具成本優勢:新加坡特殊目的公司的股息稅減免更寬鬆,印花稅規定更簡潔低成本。 不過,交易成本只是特殊目的公司落地需要考慮的方面之一,具體落地選項將根據兩地不同的行業、結構和相應政策分別判斷。
3 ELP結構投資的三個方面與稅務風險分析
3.1 投資稅
投資過程主要分為三個步驟:建立海外結構,設立境內資產管理公司和外商獨資企業(WOFE),以及收購專案公司。 本次會議涉及的稅務問題較少。
設立海外架構大致可分為以下兩種方案:第一種是簡化的開曼架構,即在開曼群島設立控股公司,然後通過公司投資離岸或境內專案公司或特殊目的實體,第二種是英屬維爾京群島/開曼群島架構,即在開曼群島設立控股公司,在英屬維爾京群島(BVI)或開曼群島設立子控股公司,然後通過子控股公司投資離岸或境內專案公司或特殊目的實體。
方案1的優點是結構簡單,成本低,管理方便。 只需在開曼註冊和維持一家控股公司,無需在英屬維爾京群島註冊和維持另一家控股公司,同時還可以享受開曼群島的稅收優惠。 但是,它的缺點是風險較高,機密性較低,靈活性較低。 如果開曼控股公司直接投資於另一個國家的專案,則可能會受到另一個國家法律的限制或監管。 如果開曼控股公司上市,它可能會暴露有關其投資者和投資項目的資訊。 如果開曼控股公司需要改變投資策略或退出專案,也有相應的額外費用。
備選方案2的優點是風險更低,保密性更好,靈活性更高。 通過在英屬維爾京群島或開曼群島設立子公司控股公司,可以隔離開曼控股公司與投資專案之間的風險,這種結構還提供了高度的保密性,而無需披露有關其董事、股東、實益擁有人等的資訊。 通過在英屬維爾京群島設立子控股公司,SPV可以根據不同專案的特點和需求,靈活設計投資策略、收益分配、退出機制等,保護投資者和專案方的利益。 其缺點是結構複雜,成本高,管理麻煩。 需要在兩個地區註冊和維持兩家控股公司,增加了合規風險和管理難度。
3.2 生產經營稅
生產經營是利潤的直接來源,是控制稅務風險的主要管道。 整體而言,香港的稅務政策更簡潔,企業的稅負較低。 新加坡對某些與稅收相關的專案(例如銀行利息收入和跨境利息支付)的稅率較高。 香港和新加坡針對不同稅務相關專案的稅務法規如下表所示。
3.3 資本退出徵稅
在資本退出方面,選項1和選項2面臨不同的稅收問題。 總體而言,兩種退出選項之間的稅收沒有太大差異,除了選項2增加了BVI子控股公司層,但這對稅收沒有太大影響。
如下表所示,在開曼群島,無論是出售控股公司還是特殊目的公司,都無需繳納稅款。 在香港投資退出的情況下,只有上市的開曼控股公司和SPV的出售需要繳納印花稅,而且比例相對較低,買賣雙方各承擔0.1%。 其他類型的處置無需納稅。 在新加坡退出投資時,只有出售特殊目的公司需要繳納印花稅,買方的印花稅為0.2%。 其他類型的處置無需納稅。
4 開曼基金的風險發展和討論
4.1 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與註冊地分離的風險
離岸基金的實際管理機構往往設立在香港或新加坡,管理機構所在地與註冊地不一致,導致相應的稅務風險。 考慮到開曼群島尚未與香港和新加坡簽署DTA協定,實際稅收情況將更加複雜。
開曼離岸基金的主要稅務風險是,它可能被視為稅務居民或在其實際管理的地方擁有稅收來源收入,因此需要繳納該司法管轄區的所得稅或其他稅款。 風險處理主要取決於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的稅收法律法規,不同地區可能採取不同的判斷標準和稅收原則。 因此,境外基金在選擇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時,應充分瞭解和比較這些地區的稅收法律法規,從而選擇最有利的地區,或採取相應措施規避或降低稅務風險。
新加坡的稅法規定,公司是否是新加坡的稅務居民,主要取決於該公司是否在新加坡控制和管理。 這裡的控制和管理是指公司最高決策層的所在地,通常是公司董事會開會的地方。 因此,如果開曼離岸基金的實際管理在新加坡,那麼它可能被視為在新加坡進行控制和管理,從而成為新加坡的稅務居民。 新加坡的稅務居民必須在新加坡按 17% 的稅率繳納全球所得稅。
香港稅法訂明,公司是否須在香港繳納利得稅,主要取決於該公司的利潤是否來自香港的貿易、業務或業務,即該公司的利潤是否與香港有實質聯繫。 因此,如離岸基金的實際管理機構位於香港,其投資收益亦可被視為「源自香港」,因此須在香港繳納利得稅(稅率為16.5%)。
除了稅務風險,監管風險和法律風險也是投資過程中需要注意的問題。 首先,如果香港或新加坡的金融監管機構確定離岸基金在香港從事金融服務活動,則基金實體可能需要遵守區域金融監管法規,包括但不限於獲得適當的牌照、披露相關信息以及接受監管機構的檢查。 其次,事實上的當局需要遵守當地的相關法律規定,也可以在當地法律框架內應對訴訟或仲裁,需要處理管轄權和適用法律問題。
4.2 根據《開曼經濟實質法》為投資提供資金的風險
《開曼經濟實質法》是開曼政府於 2018 年 12 月頒布並於 2019 年 1 月生效的法律,以回應經合組織對稅收透明度和公平競爭的要求,特別是回應經合組織打擊稅基侵蝕和地理高度流動活動利潤轉移的國際標準。 該法案要求在開曼註冊成立的相關實體通過與其相關活動相關的適當經濟實質測試,否則可能會被罰款甚至註銷,當地稅務機關可以與最終受益所有人所在司法管轄區的稅務機關交換有關此類實體的資訊。
本文總結了《經濟實質法》對不同主體的相關要求以及實踐中的風險點,如下表所示。 在四類投資主體中,境外資產管理公司、普通合夥人基金和基金不受經濟實質要求的約束,但相應的風險操作可能受到經濟實質要求的約束。 另一方面,開曼控股公司受(減少)經濟實質要求的約束,只需在開曼擁有足夠的人員和辦公空間來持有和管理其他實體,並可以通過其註冊代理人滿足上述經濟實質要求。 表中的「經濟實質風險點」是指主體在執行某些業務后,由經濟實質要求豁免變為受經濟實質要求約束,或無權享受減少經濟實質測試待遇。 因此,投資者在投資過程中應密切關注此類風險點,必要時請諮詢專業人士。
4.3 討論與展望
《開曼經濟實質法》對於在開曼設立基金的投資者和經理來說,是一個不容忽視的法律風險。 不遵守經濟實質要求可能會影響基金的稅務狀況,施加額外的披露義務,甚至導致基金被撤銷註冊。 因此,投資者和管理人需要根據自身具體情況合理選擇和設計基金的結構和運作。 同時,還需要密切關注開曼政府和稅務機關對《經濟實質法》的進一步解讀和實施,及時調整和優化其基金策略。
雖然在開曼設立基金投資數字資產具有相應的潛力和前景,但也面臨諸多挑戰和風險。 因此,投資者和管理人需要充分瞭解數字資產的特點和規律,合理配置和管理其數位資產組合,以實現長期穩定的投資回報。
本文僅從稅收角度分析和比較在開曼設立基金投資數字資產的三種結構。 實踐中,投資者和管理人還需要根據自己的具體目標和需求,綜合考慮各種因素,選擇最合適的基金結構。
[1] 張志金, 王薇薇, 蔣家紅. (2023). 典型基金結構與數字資產基金簡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