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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CTCS8
虛擬幣項目有推薦獎勵不等於傳銷犯罪:要看錢從哪來
虛擬貨幣項目若具備特定模式特徵,結合當前國內嚴厲打擊炒幣的政策導向,存在被定性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顯著刑事風險。
在前文《虛擬貨幣傳銷被抓,涉案項目通常是這四種》中,邵律師已梳理了虛擬貨幣項目涉傳銷的典型模式及其變種。
然而,Web3概念迭代迅速、模式層出不窮,司法實踐中亦不乏司法機關因對Web3項目模式的不熟悉,將部分具有真實商業邏輯的Web3項目,誤判為傳銷犯罪。
本文旨在探討:什麼樣的Web3項目模式,不應當被認定為傳銷犯罪?律師的辯護空間到底在哪裡?本文將結合具體案例展開分析。
先看一個案例
Michael等人搭建了一個虛擬幣平台,發行X虛擬貨幣,項目模式如下:下線會員每交易一筆X代幣,平台從中收取一定比例的服務費,同時將服務費的20%獎勵給發展該下線會員的上線,作為推薦獎勵。
這種情況下,Michael等人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嗎?
從形式上看,平台根據下線交易行為向上線支付推薦獎勵,似乎符合"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依據"的形式要件,認定構成傳銷犯罪好像沒什麼爭議?
但這個判斷顯然過於草率了。
區分傳銷犯罪與團隊計酬行政違法:關鍵看上線獲利來源
根據2013年《"兩高一部"關於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銷售商品為目的、以銷售業績為計酬依據的單純"團隊計酬"式傳銷活動,不作為犯罪處理。
這條規定,確立了實務中區分傳銷犯罪與行政違法的核心:上線的獲利來源,究竟是下線的本金,還是平台的真實經營收入?
若是來源於下線的本金——實質上就是"拆東牆補西牆",用後入場用戶的錢填補前人的收益,是典型的龐氏結構,涉嫌傳銷犯罪。但若是來源於平台通過真實經營活動產生的利潤——則可主張團隊計酬式行政違法,不構成犯罪。
所以,律師辦理此類案件的起點,就是需要去判斷涉案項目的具體模式中,上線獎勵的資金究竟來源於哪裡,是什麼性質。
虛擬幣項目涉傳銷,怎麼判斷平台有沒有真實的經營收入
回到文首Michael的案子。要論證平台不構成傳銷犯罪,就需要結合項目具體情況,找到一個說得通的商業邏輯——證明平台給上線的獎勵資金是自己掙來的,不是從下線那邊扒來的。這裡要分兩種情況看。
檢驗一:代幣除了轉賣,還能做什麼?
若代幣在平台內部的唯一用途是轉賣給下一個參與者,或者在項目方自建的"假DEX"裡兌換成USDT(而這USDT又是後入局者的本金),那代幣就沒有獨立的使用價值,項目方便沒有任何真實經營收入,上線獎勵的資金只能來源於新用戶本金,龐氏結構難以否認。
反之,若代幣可在應用內購買具有獨立價值的商品或服務——NFT裝備、會員權益、數據服務、遊戲道具等——且消費款可追溯地進入項目方財庫,則項目方就存在主張"真實經營收入"的事實基礎。
檢驗二:不買幣,能不能參與?
這是判斷購幣行為是否構成傳銷"入門費"的關鍵。在Web3平台中,用戶往往需要先將人民幣換成USDT,再換成平台代幣。這個購幣行為,到底算不算入門費,主要看這件事:
若不買幣,連帳號都沒法激活、推廣鏈接都生成不了,購幣與參與資格強制綁定,則存在被認定為入門費的風險。
反之,若用戶可以免費註冊、通過完成任務獲得初始代幣,只是不買幣賺得慢,則購幣的強制性不足,不宜認定為入門費。
以Move-to-Earn類項目為例:三種定性結果
以"跑步賺錢"(Move-to-Earn)類項目為例,結合上述兩個檢驗標準,同樣的項目類型,法律性質可能落在三個完全不同的檔位上。
第一檔:不構成任何傳銷違法
用戶可免費使用基礎功能,購買NFT跑鞋只是增值選項,而非強制入場門檻;推薦獎勵基於被推薦人的實際消費金額(如NFT版稅分成),而非拉人頭數量;代幣可用於應用內消費、購買道具、支付服務,有真實使用場景;項目方有NFT版稅、廣告合作等真實經營收入,上線獎勵來源於此,而非新用戶本金
——此種模式,既無強制入門費,也無層級返利結構,不構成任何形式的傳銷違法。
第二檔:構成團隊計酬式行政違法,但不認定為犯罪
存在層級返利結構,上線可從下線的消費購買行為中獲得獎勵;但返利以下線的銷售業績(購買NFT的金額或數量)為計算依據,而非以發展人數為依據;項目以銷售NFT/代幣為目的,存在真實商品流轉;無騙取財物的主觀目的
——符合《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第(三)項,屬於團隊計酬式傳銷,不認定為犯罪。
第三檔:構成傳銷犯罪
強制購買高價NFT/代幣作為入場門檻;返利直接按發展下線人數計算,與消費行為無關;有高息靜態收益承諾,資金來源於後來者本金;代幣無真實消費場景,僅作傳銷記帳工具;具有騙取財物的主觀目的
——同時符合"入門費+層級+拉人頭計酬+騙取財物"四個要件,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補充一點:如果項目方沒有真實消費場景,意味著什麼?
這正是大多數虛擬幣傳銷案的關鍵所在。
若平台代幣除了在平台內部轉賣給下一個參與者,根本沒有任何真實的消費場景——用戶買幣的唯一目的就是等升值或拿靜態收益
——那項目方便不存在任何真實經營收入,上線獎勵的資金只能來源於新用戶本金。
不管平台內部的獎勵規則怎麼設計,整個模式的底層是"拆東牆補西牆"的龐氏結構,很難再改變項目本身屬於傳銷犯罪的定性。
辯護要點:以下四點須同時有據可查
若項目方意圖主張不構成傳銷犯罪,或僅構成行政違法,則以下四點須同時有據可查:
代幣有真實消費場景,可在應用內購買具有獨立價值的商品或服務;
消費款確實進入項目方財庫,鏈上資金流向可追溯;
上線獎勵來源於項目方收入,而非從下線本金中直接劃扣;
獎勵的觸發時點為消費完成時,而非購買或質押代幣時。
上述任一環節證據缺失或斷裂,傳銷犯罪的定性風險便會顯著上升。
結語
此類案件當中涉及項目方的代幣經濟設計、鏈上資金流向、消費場景的真實性審查等,若司法機關對Web3商業模式的不熟悉,會導致相關案件定性存在偏差。
加之Web3領域本身迭代極快,每一種新模式出現時,與之對應的司法認知往往還是空白。
但這也意味著,這類案件存在較大的辯護空間,作為辯護律師,需要在熟悉此類項目商業模式、運作邏輯的基礎上,才能找到有效的切入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