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欠款,出借人能否在其住所地起诉?

robot
摘要生成中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至3月,被告张某以做生意资金紧张为由向住所地为巨野县麒麟镇的原告王某借款共计24万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共计仅向原告偿还了5.2万元,下剩借款未偿还。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下剩借款18.8万元。

被告张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张某认为,其在南京市浦口区生活多年,经常居住地为南京市,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即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管辖。

法官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是否可以选择其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该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双方未约定管辖法院,亦未约定合同履行地。原告王某作为涉案借款合同的出借方,要求被告张某归还借款,王某为接收货币一方,故原告住所地为案涉借款合同履行地。因此,原告王某的住所地与被告张某的住所地对本案均有管辖权。原告王某住所地为山东省巨野县麒麟镇,故王某选择向巨野法院提起诉讼,巨野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具有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权的法院管辖本案并无不当。综上,被告张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

法院裁定,驳回被告张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法官说法

本案的核心在于查清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明确的约定管辖及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关于“合同履行地”的规定,对于民间借贷纠纷,出借人要求偿还借款,且双方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原告可以在其所在地(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提起诉讼,其所在地法院具有管辖权。具体到本案中,王某选择在其住所地法院对居住在外地的张某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其住所地法院具有管辖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来源:巨野法院

【来源:历城检察】

此页面可能包含第三方内容,仅供参考(非陈述/保证),不应被视为 Gate 认可其观点表述,也不得被视为财务或专业建议。详见声明
  • 赞赏
  • 评论
  • 转发
  • 分享
评论
0/400
暂无评论
交易,随时随地
qrCode
扫码下载 Gate App
社群列表
简体中文
  • 简体中文
  • English
  • Tiếng Việt
  • 繁體中文
  • Español
  • Русский
  • Français (Afrique)
  • Português (Portugal)
  • Bahasa Indonesia
  • 日本語
  • بالعربية
  • Українська
  • Português (Brasil)